全国热线:(日) 400-676-2088 接 899-120-1697  (夜) 400-670-1668 转 899-115-4937     中文   ENGLISH
在线咨询
邮编区号查询
请输入要查询的城市名称或者区号:
如果未查询到您需要的信息
点击此处 查询
新闻详细 News
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
来源:飞虎快递网    2010-7-8 10:17:45

 

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
2010-07-06 13:59:42      资料来源:中国海关总署网


    
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,照顾收件人、寄件人合理需要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 
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
    
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    
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    
四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
    
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91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〔1994774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  
年七月二日